石牌坊加工協議
發布時間:2016-03-14 22:58:31 閱讀:12333
石牌坊合同樣本
合同編號201609-1
甲 方:譚子山鎮
乙 方:嘉祥縣長城石雕廠
簽定地點:嘉祥縣長城石雕廠,或者甲方地點 簽定時間:
甲、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,友好合作的原則,達成如下石牌坊制作協議,以資共同遵守:
一、產品名稱、材質、規格、石牌坊價格、金額(規格單位:米)
名稱 |
材質 |
規格型號 |
數量 |
單價(元) |
金額(元) |
備注 |
石牌坊 |
嘉祥天青石 |
根據附件尺寸 |
1 |
160000 |
160000 |
不含稅不含運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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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計人民幣(大寫) |
拾萬陸仟元整,人民幣 (不含稅票)運費可以商議 |
二、石牌坊質量要求:產品按雙方協商的尺寸和效果圖施工驗收。
三、石牌坊交貨地點及交貨時間: 36 天安裝完畢(36天是一般石牌坊的制作工期)
四、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:由乙方負責運輸的裝卸車,運費由乙方承擔,重量約40噸。
五、石牌坊驗收標準、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:根據合同要求及圖紙驗收,。
六、石雕牌坊結算方式及期限:自簽定合同之日起,甲方首先付工程總造價的30%預付款,計: 50000元人民幣,產品制作完畢,貨到甲方現場后驗貨,付工程總造價80%的貨款,計:128000元人民幣,剩余人民幣安裝后一次性付清。
七、石牌坊違約責任:合同簽訂后,甲、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合同(不可抗力因素除外)。如一方提出終止合同應賠償另一方工程總造價的30%。當甲方不履行此合同付款方式時,乙方不需要甲方同意有權把產品取回或轉售,同時沒收甲方全數供款。當乙方不按甲方產品要求制作時,乙方應賠償甲方工程總造價的30%。
八、石牌坊其它約定事項:
1、乙方將加工產品運到甲方安裝地點后,乙方負責安裝。甲方負責提供牌坊基礎(基礎圖紙由乙方提供)、工程車輛(吊車)、所需架材、10米外的電源、水泥、沙子及工人的食宿, 12噸吊車大約使用三天。安裝地址:衡陽市衡南縣譚子山鎮322國道27公里處。
九、石牌坊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:本合同未盡事宜,由甲、乙雙方協商解決。
本合同一式二份傳真件和原件具有同樣法律效應,甲乙雙方各執一份,自簽訂之日起生效。
甲 方:譚子山鎮 乙 方:嘉祥縣長城石雕廠
單 位 名稱:(蓋章) 單 位 名稱:(蓋章)
石牌坊甲方法定代表人: 石牌坊廠家法定代表人:李小雷
傳真: 電 話:13854721353
版權屬于: 嘉祥石雕廠(http://m.openpad.cn/)
版權所有。轉載時必須以鏈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處及本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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